法律

“举报污染被拘”背后的“仲裁”错位

  山东省乳山下初镇百名村民联名反映一家企业污染环境,投诉至当地环保部门,后者却称“没有发现污染”。该公司老总一个电话,当地警方就拘留了举报人宋建林,甚至连其妻子也被拘留。(11月19日《检察日报》报道)

  坦率地说,农民所反映的土壤污染、树木死亡、粮食减产等现象,与该企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外人无从确定。农民认定其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企业赔偿;企业否认存在这种因果关系,拒绝赔偿。双方各自主张自己的利益,十分正常。可能双方都有理,可能有一方的说法不能成立。一个社会要良性运转,就需要通过一种程序、机制,让双方辩论,最后查明真相,辨清是非,确定责任。

  这正是政府的职责所系,在发生纠纷时由政府公平地充当仲裁者。所以,历史上最初的政府之主要职能就是司法。明清地方政府,比如州县官工作时间,大部分用于审理案件。现代政府的职能虽然大幅度扩张,但充当中立的仲裁者,仍然是政府的基础性职能。政府的其他职能都是建立在其有效履行这种职能的基础之上的。

  令人遗憾的是,有些地方政府似乎偏离了自己的这一根本职能,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政策导向下,不少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才会在农民、城市居民与企业因为生态、环境或者拆迁、征地等事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轻易地站在企业一边。这确实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实现了地方经济的高速增长。

  问题是,对于政府来说,最重要的利益不在于经济高速增长,而在于社会秩序的可持续的稳定本身。而这种稳定,取决于社会内部各个群体、各个人的权利、利益达至一种协调、平衡。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公平地得到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每个人都有能力借助政府提供的救济渠道,抗衡他人损害自己利益的活动。

  惟有在这样的制度条件下,每个人所获得的利益才是正义的,社会由此所积累的财富才是可靠的。反过来,如果某些人以侵害其他人为代价增进自己的利益,比如企业肆意损害环境,受害民众投告无门,那么,即使从表面上看GDP增加了,但社会整体效率和福利很可能缩减了。

  所以,给每个人提供维护自己权利、投诉他人的机会,是政府的首要职责所在。乳山有关官员称,农民之所以上访,“主要是老百姓追逐自己的利益,而企业也有企业的利益”。说这话的口气,仿佛农民不该追逐自己的利益似的。然而,企业维护自己投资、经营的权利、扩张自己的利益是没有错的,农民维护自己的权利、增进自己的利益同样没有错。

  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应当超脱于这两种主观的利益诉求之上,给双方提供公平的机会,让双方在政府提供的平台上,比如,通过行政调解程序或司法诉讼程序,就各自的权利、利益展开辩论,最终确定各自的权利、责任。这就是政府为公共利益所做的最大贡献,也是政府自己的真正利益所在。政府能否清楚意识到自己的这一利益、责任,既关乎政府威望之高低,也关乎社会秩序之良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