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试析中小城市仲裁发展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摘要]:中小城市仲裁工作是一个很容易被人们忽略的角落。笔者以自己的经验和思考,总结出了在中小城市发展仲裁事业的全局思路和具体应该采取的措施,为我国中小城市的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英文摘要]:

  [关键字]:仲裁中小城市发展

  [论文正文]:

  研究和探讨中小城市的仲裁发展工作,首先应了解全国中小城市仲裁机构的基本情况。我国仲裁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有资格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城市是设区的地级以上城市。截止2003年底,我国已先后组建仲裁机构172家,其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1家;中国海事仲裁机构1家;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仲裁机构4家;石家庄等省会城市和呼和浩特等首府城市仲裁机构27家;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沿海特区开放城市仲裁机构4家;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等国务院批准的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仲裁机构16家;邢台、天水等其他设区的市的仲裁机构119家。笔者认为,在目前还没有权威机关公布中小城市仲裁机构名单的情况下,也只能把上述设区的119家城市仲裁机构定位在中小城市仲裁机构框架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九年来,仲裁事业在整体上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是极不平衡的。据统计分析,邢台等119家中小城市仲裁委员会2003年累计受理仲裁案件9574件,占全国172家仲裁委2003年受案28835件的33。20%;2003年119家中小城市仲裁委员会累计涉案标的约90亿元,占全国172家仲裁委员会2003年累计涉案标的421亿元的21。52%。也就是说,全国119家中小城市仲裁委(约占全国172家仲裁委的69。19%)年受案仅是53家大城市(含贸仲和海仲,直辖市,省会和首府城市,国务院批准的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沿海特区开放城市)仲裁委的三分之一;涉案标的还不到四分之一。事实证明,各地仲裁委发展上的不平衡,直接影响着仲裁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推行。本文仅就中小城市仲裁工作的发展思路和措施提出以下粗浅的看法。

  一、中小城市仲裁发展工作的基本思路

  目前,中小城市仲裁机构普遍面临严峻的发展困境。应该把精力集中到自身工作的发展方面,静下心来去想仲裁工作的发展思路,力求发展思路更加科学和准确。围绕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战略构想,探索中小城市仲裁发展工作的基本思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战略构想,简而言之是通过四个阶段,实现三个目标。具体讲就是:通过“制度生成阶段、快速发展阶段、效益发展阶段、基本成熟阶段”四个步骤,实现“仲裁法律制度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制度;使仲裁成为解决我国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使我国成为世界仲裁大国,并成为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仲裁大国”的奋斗目标。

  从统计分析看,119家中小城市仲裁委员会,2003年受案在50件以上(含50件)的有49家,约占41。18%,20件至49件的41家,约占34。45%,不足20件的29家,约占24。37%。面对这种状况,中小城市仲裁发展工作的基本思路首先应统一在尽快提高仲裁受案数量上来,坚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仲裁工作倡导的“不争论,大胆试,发展是硬道理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在这一发展思路的指引下,中小城市仲裁机构还应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发展要素:一是仲裁不分大小,但一定要有远大的发展志向;二是坚持以仲裁创新为核心,找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突破口;三是以适应市场要求为导向,树立仲裁营销理念;四是战略上建立向全国发展的开阔视野,战术上瞄准当地周边仲裁区域;五是把仲裁的基本功能定位在服务经济上,力争实现仲裁与企业优势互补的双赢;六是专职仲裁工作者要身体力行,用个人魅力感动仲裁员、联络员及其他兼职仲裁人,让他们产生认同感与积极性。

  中小城市仲裁发展工作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始终不渝地坚持党领导仲裁的政治方向,围绕全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战略构想,以不争论,大胆试,发展是硬道理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指导,树立切合当地城市实际的仲裁营销理念,集中精力提升仲裁受案数量和标的,依靠政府的力量营造坚实的仲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