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仲裁条款的解释(一)
[摘要]:在国际范围内兴起ADR运动之际,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也正纷纷进行改革、改制以求发展。但是,仲裁机构管理文化的缺位却成为困扰我国仲裁机构完成实质性转型的重要原因。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核心精神和深层动力,它对仲裁机构的管理非常有借鉴意义。笔者结合仲裁机构本身的角色定位,引入企业文化的概念,提出了在仲裁机构内部构筑仲裁机构管理文化的相关建议。
[英文摘要]:
[关键字]:仲裁机构管理文化
[论文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内经济的日益繁荣、民商事纠纷数量的上升以及在国际范围内兴起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运动的影响,我国的仲裁事业在一个时期内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此大背景下,各地的仲裁机构纷纷进行改制改革以求发展。然而,在相关仲裁法律及内部管理规则日渐完备的同时,作为软性因素的仲裁机构管理文化的缺位却成为困扰我国仲裁机构完成实质性转型和进步的重要原因。我们知道,长期以来,我国的仲裁机构都是由政府扶建的,天然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但是,到了今天,仲裁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改制,减少行政色彩,强化独立已经是必然的趋势。改制后,其财政就由“政府拨款”的状况变为“自支自收”,因而它不得不考虑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以及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仲裁机构就既不能像国家机关一样运作又不能像企业一样存在,它在肩负法定使命的同时又不能放弃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个成功的企业,在制定了健全的管理制度的同时,往往还会有它独特的企业文化,这是它存在和发展的核心精神和深层动力。那么,作为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机构,面对新的情况、新的背景,它也应该并且能够形成自己的独特的仲裁文化,这对于每个现代仲裁机构来说都是越来越重要和实际的问题。因为合适的管理文化对具体的仲裁机构来说,无疑具有凝聚、激励、约束和推动的积极作用,同时它对整个仲裁行业来说,其意义可能更为重大和深远。要推进和形成我们的仲裁机构管理文化,首先需要解决理论上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关于仲裁机构文化这个命题,目前理论上的成果尚不多见,属于一个较新的领域。作为一个仲裁机构的管理者,基于在此问题上的兴趣和经验,笔者欲对“仲裁机构的管理文化”这个命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实践有所助益。需要交代的是,本文中的“仲裁机构”指的是仲裁机构的业务部门,而不包括仲裁庭;由于借用“企业文化”的概念,因此称为管理文化。
二、企业文化及其启示
文化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而所谓的企业文化,简单的讲就是指导和约束企业整体行为以及员工个体行为的一套稳定性的价值理念。企业文化主要是一种观念形态,它以企业的价值体系为基础,不仅代表了企业的精神风貌,更蕴涵了企业的指导思想和经营哲学。实际上,企业文化就是一种以价值观为核心在企业内部形成的微观文化体系。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实体的核心精神,企业的各项制度,各种行为都是它的载体,各项载体必须在核心精神的指导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一种向心力。可见,企业文化之于企业犹如性格对于个人,它是一个有长远目标的企业所不可或缺的。实际上,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的道理是一样的,社会的管理需要有完善的法制,但法制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除法制之外,还有社会道德。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固然处于法制的强约束之下,但它的多数行为却都是在道德的软约束之下进行的,尽管这种约束可能是无形的和不自觉的。企业管理也是这样,不能简单地制定规章制度并且以为仅仅靠制度的实施就可以管理好一个企业。而应该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寻求和培养特定的价值观念或者信仰,并把它渗透于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日常的管理运营之中。同时要看到,制度是企业文化的部分载体,但企业文化的内涵远远不能被制度所穷尽。随着制度的实施和企业的运行,其所承载的各种价值观念就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制约着企业的决策和成员的具体行为;在制度之外的领域,企业文化就成为了企业的向导和软约束。当一个企业有了自己的文化,就说明,企业内部有了共同的精神,并且是处于核心的地位,对企业的一切活动进行精神的统领。企业文化由于具有上述特点,它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对企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内它能明确地指导企业的方向、激励职工锐意进取;对外它具有辐射力,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
仲裁机构与企业的性质、职能均有差异,但是在塑造团体文化的问题上,企业文化的模式、方法完全可以被仲裁机构所借鉴和吸收。
三、如何理解“仲裁机构的管理文化
(一)仲裁机构的角色定位
为了准确理解仲裁机构管理文化的内涵及其特征,我们需要首先认识仲裁本身的性质。”仲裁“一词来自拉丁文,是指争议双方协议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来裁决的制度。并且仲裁是有司法精神的,也有法律的管制。因此,仲裁其本质是要公正、合理地裁断民商事纠纷。但是如何才能保证仲裁员(仲裁庭)可以及时、公正地裁断纠纷?现代社会中各国纷纷制定了了各自的仲裁制度,设立了仲裁机构。我国95年《仲裁法》施行之后,有资格的城市都纷纷组建或者重新组建了仲裁委员会。而且多数的仲裁委员会都是基于”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章程或者仲裁规则。另外,概括《仲裁法》多项条文的规定,可以说《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就是为仲裁程序的进行提供辅助性的服务和监督。换而言之,仲裁委员会从其产生开始就天然地背负着法定的使命--辅助和监督仲裁员(庭)的仲裁工作,推动仲裁程序的进行。实践中,仲裁机构通过办案秘书在具体案件中辅助仲裁庭,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和负责聘任、管理仲裁员完成着它的法定使命。
在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仲裁机构的角色是为当事人提供高度专业化服务。在仲裁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整个仲裁活动的始终。仲裁不同于诉讼,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动力;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后,在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仲裁权的行使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商事仲裁法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国际公约及各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般只限于违反公共秩序。仲裁带给当事人远远大于诉讼的自由和灵活,所以是仲裁得以在众多的纠纷解决中获取举足轻重地位的重要依托。而对于我们仲裁机构本身而言,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也是我们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观念上必须很清晰地明白如果仲裁机构自身的角色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除了辅助和监督仲裁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服务之外,仲裁机构自身还以类似于一个经济实体的形式存在,它需要运营成本来组织管理一个专业的团队来辅助和推动仲裁程序的运行。因此,它有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特别是在将来完成了事业单位的改革之后,仲裁委员会就会改变现在这种由政府财政拨款的状况,转变成”自收自支。这样的改革无疑将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减少其身上的行政色彩,更有力地保证仲裁的公正性。独立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仲裁机构必须要作为理性的经济实体而存在。但是,仲裁机构又有异于纯粹的企业,不能像企业一样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天命,毕竟它肩负着法定的使命,辅助着仲裁员(仲裁庭)行使准司法的角色。仲裁是独立超然的裁判者,仲裁机构作为它的辅助和监督机构推动着仲裁程序。如果仲裁机构为了私利而做出影响程序公正的行为就会直接影响到仲裁的公证性。因此,在追求社会公正的意义上讲,可以说,仲裁机构不能作为仅仅追求私利的经济实体而存在,它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必须受到约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