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欺诈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区别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是有的,具体有以下这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交易所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隐瞒真相、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等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行为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或者双方另外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一样的,其区别仅仅是诈骗财物的数额大小不同;根据《解释》,诈骗数额较大为合同诈骗罪,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为一般合同诈骗行为。合同诈骗罪应按《刑法》处罚,而一般合同诈骗行为应追究行政责任。数额较大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在《解释》作了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021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为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