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耕地征用怎么办
耕地是农民重要的财产,关于其使用、征用的问题都需有法律进行规定。关于农民临时耕地的征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的规定,征用农民的耕地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临时耕地的征用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在征用后的补偿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因此,在征用临时耕地后,应当与土地的原使用人即所有人进行协商补偿事宜,避免发生因补偿问题而产生的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