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出现请示待批、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客观情况的,应视为仲裁活动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案的时效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
法院判决劳动争议的,如果人民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话,一般必须要在立案之后六个月之内审理完毕。如果案情复杂,则会申请延长审期。适用简易程序则需要在三个月之内审理完毕。
劳动争议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