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征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司法强拆是我们国家唯一合法的强拆行为,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之后才能执行的行为,指的是由人民法院作为拆迁行为的主体对老百姓的房屋执行拆除的合法行为,只有当申请人是当地的人民政府,并且在申请执行强拆的同时,被拆迁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而且拆迁方作出的补偿以及安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常理,作重要的一点就是,被拆迁人是在拆迁的补偿决定中规定时间超出之后仍然没有按照规定搬迁,并且拒绝履行义务,需要同时满足这几个条件,才能成功启动合法的司法强拆程序。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即最少要过了3个月诉讼期还是要加搬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