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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有哪些,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实践中,商业贿赂大量存在于公司企业中,那么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有哪些,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有哪些

  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同于其他贿赂行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获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其表现形式就是行贿,受贿者可以成为其共谋,但不属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因为其目的乃在获取好处,而非占领市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

  1、现金、实物回扣;

  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

  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帐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从广义上来说,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商业贿赂的主体相应的也包括商业行贿的主体和商业受贿主体。

  1、商业行贿主体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商业行贿主体资格的限定,有利于准确打击商业购销中的行贿行为。实践中,行贿者多是卖方,即商业供应方,但也不排除买方行贿的情况。

  2、商业受贿主体的认定。

  商业受贿的主体问题比较复杂。在普通受贿中,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商业受贿与普通受贿是不同的,前者破坏的是商品的流通秩序,后者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所以不能照搬普通受贿关于主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受贿者是接受行贿者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除此之外,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业受贿主体就是商业行贿主体的相对方,至于具体身份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包括普通受贿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包括其他主体。但根据商业贿赂本身的特点,即这种行为必须是发生于商品购销领域,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必然是商品交易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换句话说,只要可能是商业贿赂标的物的接受者,就可以成为商业受贿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