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收养人需要什么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如下法律规定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

  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收养行为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二)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与被收养人;

  (三)收养行为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实施;

  (四)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

  (五)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