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优势
作为众多投资者的首选,有限合伙具有其他企业组织所不具备的优势,具体如下:
(一)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税收优势
根据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这也就说明,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的。而在公司形态下,不仅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还需另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股东最终承担的是双重税赋。
(二)有限合伙风险承担降低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中,每一个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投资失败,投资风险有时是很难估量的,这也是很多投资者对开设合伙企业望而却步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而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只需要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同时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风险降低许多。
(三)有限合伙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对于那些手中有大量闲散资金的人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在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时,仅以出资额为最高限度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可以将自身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风险范围内。笔者认为,有限合伙的责任制度,尤其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更有利于吸引投资以实现资金的大规模的融通并促进资本的优化配置,可在短时间内筹集较多资金,也较易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四)有限合伙有利于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有限合伙制度使得资本、技术和管理能力得到最佳组合,获得最大效益,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使那些拥有技术和拥有资本的投资者各尽所能,实现投资者和创业者的最佳结合,尤其适合于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巨额资金的要求,二是对专业化资金管理者的需求,而有限合伙制度却正好满足以上两种需求。这样,极大地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五)有限合伙具有较强的商事保密性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说,都对公司有起码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即公示要求。对于上市公司更是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如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就对上市公司包括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变化等披露有严格的要求,合伙企业应当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比公司宽松得多,而且此种要求仅以满足合伙企业债权人和政府监管机构为限,可以较大限度地满足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