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的程序
1、申请
申请人直接到实体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在线提出申请,自查办理条件、填写业务表单、提交电子材料)
2、受理
预受理通过后,申办人带身份证件和申请材料到实体窗口提交,部门工作人员验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审核办理资格、签收申请材料,进行业务受理。如采用电子化方式可验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审核办理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不到实体窗口,由部门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受理。
通过受理,则提供受理加执给申请人;不通过受理,则提供温馨提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
3、审核
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
由主管科长进行审批
5、出证办结
发放营业执照或有关通知书。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5、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6、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
7、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8、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9、全体合伙人之间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10、《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定期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以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需要核实的,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以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需要核实的,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