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避孕节育措施可以自主选择

  1、修正案的修改: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现行计生法十八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修正案十八条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2、强制结扎合法吗?

  强迫结扎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公民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任何强制公民结扎或上环的法律与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无“强制上环”规定,但现实中“强制上环”近乎惯例。

  例如,虽然先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就可为新生儿无条件上户。可是具体操作时,许多地方的户政工作人员都会让父母们去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如果妇女生育一胎后没有上环或生育二胎后没有绝育,则拒绝给与计划生育证明。

  而妇女生育后是否上环也成为地方计生部门的考核指标,比如,某地计划生育考核指标规定:“期内生育一孩妇女在生后3个月内(剖腹产在8个月内)上环为及时,生育二孩妇女在生后3个月内(剖腹产在6个月内)一方结扎为及时。有1例上环(包括人流后上环)不到位扣0.5分,有1例结扎不到位有一例扣1分(其中双女未扎扣1.5分),有禁忌症证明的仍然要扣一半分,有禁忌症证明不可结扎但到期仍未上环的,仍然按结扎不到位扣分,发现一例手术虚报扣1分,同时必须另外真实上报。”

  所以,希望修正案的实施能把这些陋习给去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