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孩政策出台日生子,有利追溯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启动“单独二孩”政策,浙江台州黄岩的吴氏夫妇也于当日产下第二胎,当新得子的家庭还沉浸在欢喜中时,却收到了黄岩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的社会抚养费征缴通知。原来,吴氏夫妇于政策出台当日产子被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认定为“超生”。
吴氏夫妇于政策出台当天产子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理由如下:
一、法律允许有利追溯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般原则,理由是法律不能要求行为人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即要求其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法律允许有利的溯及既往。
二、从立法者目的来看
国家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启动单独二胎新政,是为了缓解结构,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福利压力。同时也是为了让更多独生子女家庭有保障,降低了年轻人以后赡养老人的压力,降低单独家庭的“失独”风险。新政策的出台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是逐步放开生育政策的一个过程,根据立法者本意只要当事人符合生二胎的要求,且在政策出台后未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应不认定为超生。
三、如果认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则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单独二胎政策出台赋予了单独家庭生二胎的权利,如果将政策出台日当天生的小孩认为是超生的话?那政策出台后十个月之类生的小孩是否都属于超生呢?因为这些小孩都是在政策出台前就已经成为了胎儿。如果认为当天出生的小孩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政策出台第二天之后出生的小孩不需要缴纳费用的话,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且行政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如果政策出台后十个月以后生的小孩才不属于超生的话,则违反了政策出台的时效性。
综上,吴氏夫妇于单独二胎政策出台当日产子,不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