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年青海二胎生育新政策

  青海单独二胎政策从2014年4月3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放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青海省二胎生育政策: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

  (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此外,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青海单独二胎政策规定2014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家庭,取消生育第二个孩子四年问隔的时间限制。即第二个孩子生育时间由单独夫妇双方自主选择。

  单独二胎政策中“独生子女”的标准

  独生子女: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未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2、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3、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4、父母曾经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现存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5、父母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