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规定,是于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执行的。该规定共分7章54条,对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湖南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本条例经过四次修改,总体架构包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条例》中的"违法生育",是指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生育子女。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法多生育子女,即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而再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了《条例》许可的范围;二是提前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但未达到第十九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或者生育妇女年龄的要求而提前再生育子女的;三是未取得《生育证》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和生育间隔、生育妇女年龄要求,但未申领《生育证》再生育子女的;四是非婚生育,即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的生育和未达到法定婚龄已怀孕的生育。但是符合结婚条件只未办理结婚登记已怀孕第一个孩子的,在生育前补办了《结婚证》和《生育证》的,不属于非婚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