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单独二孩”政策正式落地
3月27日上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有关决定建议表决稿。会上,《关于修改的决定》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在湖北落地。
据了解,此次生育政策调整只涉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个别款项的修改,未对《条例》作大的修改。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为:
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第(三)项“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予以删除;
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合并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表述。其他未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