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
导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市财政局、市教委等10部门联合下发《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4〕15号),提高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加大扶助力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39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二是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城乡养老享受优先优惠政策,逐步开展意外伤害保险。
三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再生育、医疗救助、健康服务等方面,提供相关医疗保障服务。
四是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积极作用,在生活关怀、精神慰藉、产业扶贫、职业教育、保障性住房、收养监护、康复救助等方面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
五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