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
(1)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的确定
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法律文书中往往有很多利息支付内容。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有多种,有的是要求债务人支付银行罚息(即逾期贷款利息),有的是支付双方约定利息,有的是支付滞纳金,而且往往也确定定计算到实际支履行时止。
我们认为,“金钱之惩罚”与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支付。判决书中确定利息,是对债务人由于不履行作为判决基础的债务而确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实体责任,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设定的一种责任,它虽然也有补偿性,但主要是惩罚性质。因此,在具体处理上,法院应将判决中确定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无论是一般利息还是罚息)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基础。
这里应注意不能把诉讼费用计算在基数内。
(2)迟延延履行利息利率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根据这一规定,在确定利率时,应以“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为准。这里的“同期”,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确定利率应以“同期限”利率为准。银行货款利率随年限长短而有所不同,时间越长,利率越高。在确定利率时,首先应确定迟延履行的期限的长短,即以指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一直到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为止,这段期限有多长,就适用相同期限银行货款的利率。
2确定利率应以“同日期”利率为准。即以“指定的期间届满的次日”那一天适用的银行最高贷款利率为准,既不是以法律文书制作或法律文书送达之日的利率为准,也不是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利率为准。因为银行利率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作出适时的调整,这几个日期的利率可能是不同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利率,以“同日期”利率为准。
(3)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时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能力,有的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可以分期付款。在这种情况下,迟延履行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分段计算时本金和利息应分开计算,不能重复计算利息。在本金未履行完毕时,分期所付的款项应算作本金,而不应算作利息,否则会了出身重复计算的情况。计算后一段利息时,对已经履行的本金应予扣减。
(4)银行利息调整时,迟延履行利率的确定
对这种情况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两种作法。第一种是适用新利率。即在利率调整前按旧利率算,调整后则按新利率算。第二种是适用较高的利率,即“就高不就低”。在利率调整前,按旧利率算,在利率调整后,如果新利率比旧利率高,就适用新利率,如果新利率比旧利率低,就适用旧利率。我们认为,应适用后一种方法。
(5)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的利息的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这段时间的利息一般都没有计算。我们认为,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这段时间的利息应当计算,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利息的期限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的次日起计算,一直到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届满之日为止,其利率不适用“银行同期货款最高利率”,而是适用银行正常货款利率。也就是说,被执行人虽然不承担这段时间的双倍利息,但他应承担这段时间的正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