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质权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1、什么是动产质押?
答:现实生活中人们在遇到资金短缺等情形时就会找他人寻求帮助,他人就可能要求借款人拿出一定的东西交给他占有作为担保,这种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担保的情况就是法律上常说的动产质押。我国《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据此可知,由于动产质权转移担保物给债权人,对于债权人的权益就有切实的保障,办理手续也不像抵押那么繁琐,但只能针对一些价值高且方便转移保管的动产。
2、质权自何时起成立?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明确一下交付的概念。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
3、双方可以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由此可见,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不可以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
4、私自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损坏怎么办?
答:对于转质,举例来讲一下,甲因为资金短缺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拿出自己的汽车交给自己占有作为担保,双方签订合同并且甲将汽车交给了乙保管,乙后来在未经过甲的同意就将车转质给了丙,那么当汽车毁损时,甲应该怎么办呢?对于此,《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未经过出质人的同意下债权人就将质押财产转质给其他人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发生时,出质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债务人能不能用存款单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担保?
答: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同时,该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存款单是可以作为质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存款单出质给债权人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并且将存款单交给债权人保管,此时存款单的出质就已完成,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可以各取所需了。
6、应收账款能够作为担保出质给债权人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可知,应收的账款是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出质给债权人的,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后再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相应的出质手续后即可以享受各自的权利,除非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否则应收账款出质后是不能转让的。
7、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动产质权时,其他担保人的责任会发生什么变化?
答:我国《物权法》第21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据此可知,债权人虽然可以放弃质权,但最好不要随便放弃对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质权,否则就可能出现自己债权得不到有效受偿的情形。当然在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继续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8、质押的定期存折已到期,可以要求先取款偿还未到期的债吗?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7条的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由此,质押的定期存折已到期,可以要求先取款偿还未到期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