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鉴定人出庭需要当事人申请吗

  不一定,法院基于案情需要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通常而言,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陈述意见并作证,当然,根据案情需要为了查清事实尤其是专门性问题,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出庭作证,法院会向鉴定人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如果鉴定人不出庭的,则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第二种观点是当前的主流观点,也是实践中的做法。

  鉴定费是当事人为举证所产生的,是一种损失;鉴定人出庭费用是诉讼费性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应由申请鉴定人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2、“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不是“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鉴定申请人自身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还是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法庭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均应当出庭说明。异议人不是申请人。

  3、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不是基于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因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发表书面质询意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履行鉴定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对其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说明,是支持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是因为当事人的“申请”,所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费用应由“鉴定申请人”先行支付。

  4、鉴定人出庭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新民诉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条件及后果,该规定的出台必将大大增加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1、有接受法庭通知,准时出庭的义务;

  2、服从法庭安排;

  3、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4、客观真实阐述意见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