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清单和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物品扣押清单属于书证的范畴。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证据内容的完整性,与证据的来源、证明力大小等无关。直接证据在内容上能够完整地证明待证事实。间接证据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需要别的证据在内容上对其进行补充。
3、民诉中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注意】不等于说这些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仍然可能成为直接证据。
4、原始证据与直接证据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原始证据可能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可能是直接证据。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