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告在法庭有权对质证人

  今天,我们要介绍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

  ,被告在法庭上有与

  证人对质的权利。我们要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一起案子

  ,来观察这个原

  则在实际诉讼中是如何运用的。

  *克罗福特案引发争议*

  我们要介绍的这个案子发生在1999年8月5号。华盛顿州的居民肯尼斯。李在自己的

  公寓里被人刺伤。事件发生后的当天晚上,警察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迈克尔。克罗福

  特(Michael Crawford)夫妇,并且分别对他们进行了两次盘问。

  克罗福特在盘问中供认,他当时到肯尼斯的公寓去是为了找他算账

  ,因为在这之

  前肯尼斯曾经试图强奸他的妻子西尔维亚。克罗福特为此大为恼怒

  ,于是就和妻

  子一起来到肯尼斯的公寓兴师问罪。

  克罗福特找到肯尼斯后,与肯尼斯发生了激烈争吵并且大打出手

  。克罗福特声称

  ,当时,他似乎看见肯尼斯手里抓了一把凶器,就以为肯尼斯要攻击

  他,因此他

  出于自卫就用刀刺向对方的身体。

  不过,肯尼斯事后反驳说,他没有做任何事会使克罗福特产生这种错

  觉。西尔维

  亚在接受警方第一次盘问时,不承认目击了这一袭击事件,但是

  ,当警察第二次

  再盘问她时,她改口说自己目击了这一袭击事件,并且供认

  ,她没有看见肯尼斯

  手里拿着凶器,这个证词显然对她的丈夫克罗福特不利。

  *州政府使用庭外证词起诉*

  之后,华盛顿州政府根据西尔维亚的这个证词以一级企图谋杀罪和一

  级攻击罪起

  诉了克罗福特。为了保护自己,克罗福特启用了华盛顿州的婚姻特权

  法。婚姻特

  权法规定,夫妻任何一方未经配偶的同意不得到法庭做不利于配偶的

  证词。因此

  ,西尔维亚被禁止出庭作证。

  在这种情况下,检控方,也就是华盛顿州政府就把警方第二次盘问西

  尔维亚的录

  音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虽然西尔维亚从未出庭作证,但是检控方却使

  用她的庭外

  证词对克罗福特提起公诉。

  *被告援引宪法第6修正案保护*

  对于州政府的做法,克罗福特提出反驳说,检控方把他妻子西尔维亚

  的庭外证词

  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违反了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给予

  所有刑事案件

  的被告有与证人在法庭对质的权利。

  克罗福特的立场看上去似乎有些矛盾。一些人士提出

  ,既然克罗福特启用华盛顿

  州婚姻特权法禁止妻子出庭作对他不利的证词,那么他为什么又反过

  来抱怨说自

  己与作为证人,也就是他的妻子在法庭上对质的权利被侵犯了呢?

  克罗福特的代理律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费舍尔(Jeffrey Fisher)指

  出,克罗福特启用华盛顿州的婚姻特权法给予他作为配偶的权利

  ,禁止妻子出庭

  作不利于他的证词,同时又根据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赋予他作为刑

  事被告的权利

  ,要求与证人,也就是他的妻子,在法庭上对质,这两点在法律程序

  上其实并没

  有冲突,就连检控方也没有就此提出任何质疑。

  不过,杰弗里。费舍尔教授指出,假设因为被告本身的问题,例如被告对证人采取

  威胁和恐吓手段等,使证人不敢出庭作证,那么,一旦被发现

  ,被告就再没有理

  由禁止证人出庭作证了。但是,克罗福特的情况并非如此。

  *宪法明确保证被告权利*

  在分析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时,杰弗里。费舍尔教授指出,被告与证人在法庭上

  对质的权利最初起源于基督教圣经。他说:

  “圣经说:被告还没有和原告对质,未得机会分诉所告他的事

  ,就先定他的罪,

  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这个实行了几个世纪之久的原则说的是

  ,检控方不能使用

  以秘密方式或在法庭以外获取的证词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刑法学专家、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弗里德曼(Richard D。Friedman)分

  析了宪法第6条修正案中的这一权利所要解决的问题。

  他说:“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中的这个权利是为了确保原告证人必

  须在法庭上公

  开作证,使被告有机会对证人的证词提出问题,这种做法避免了诱供

  或以不公开

  方式取证的情况发生。令英国人和美国人引以为豪的是

  ,几个世纪以来,他们都

  是采取这种公开的方式取证的。”

  *美国法庭一般不采用传闻证据*

  上面我们介绍了被告克罗福特把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作为他诉讼的

  法律依据。他

  的另一个法律依据是英美法系长期以来所使用的传闻证据规则

  。所谓传闻证据是

  指根据他人的见闻,而不是本人所了解的情况所提供的证词

  ,这种间接证词一般

  被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或联邦最高

  法院依法定授权

  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传闻证据不予采纳”。

  这个证据规则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间接转述他人的陈述或书面

  记录都不能

  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其目的是确保提供给法庭证词的可靠信和真实性

  。

  当然,传闻证据规则也很多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法庭认为传闻证据充

  份可靠,而

  且有必要提交法庭,还是可以将其作为证词所采纳,例如某人临终前

  的证词可能

  会被法庭作为真实的证词所采纳。另外,传闻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

  得比较多。

  *被告指州政府违反传闻证据规则*

  克罗福特在法庭审讯中提出,虽然他的妻子西尔维亚没有出庭作证

  ,但是,检控

  方华盛顿州政府把她在法庭之外的录音讲话作为证词提交法庭

  ,这违反了传闻证

  据规则。

  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教授保罗。吉安内利(Paul Giannelli)指出,英美法系形成了

  一套自己的证据法,传闻证据规则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他说:“根据这个证据规则,证人在法庭上宣誓作证

  ,向陪审团解释或说明另外

  一个人在法庭之外的讲话。传闻证据本身就是说,某人把听到的另外

  一个人的讲

  话在法庭上重述。如果讲话者本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庭作证

  ,例如此人已经去世

  ,或在审讯过程中去向不明等,那么法庭只能对听见讲话者进行盘诘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哪些情况违反了宪法第6条修正案

  ,哪些情况可以采纳传闻

  证据的问题上一直难以定夺。”

  *各级法庭对克罗福特案裁决不一*

  华盛顿州初审法庭采纳西尔维亚的庭外证词,在1999年11月以

  一级攻击罪判处克

  罗福特25年有期徒刑。后来,华盛顿州上诉法庭以西尔维亚的庭外

  证词不可靠为

  由推翻了这一判决。

  但是,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在2002年做出判决,维持初审法庭对克

  罗福特的有罪判

  决。克罗福特不服,继续上诉。2003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同意受理此案。

  克罗福特的代理律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费舍尔分析了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在克罗福特一案中要解决的问题。他说:

  “克罗福特一案提出的问题是,如果警方从证人那里获取了证词

  ,而证人又不能

  出庭作证,那么,宪法第6条修正案应该如何运用呢

  ?我们是继续让检控方使用这

  些证词呢,还是禁止他们把这些证词提交法庭呢?联邦最高法院判决

  说,如果被

  告不能在法庭上与证人对质,那么检控方就不能把证人在庭外提供的

  证词提交法

  庭。”

  *联邦最高法院重申宪法予以被告权利*

  2004年3月8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一致做出有利

  于克罗福特的判决。

  判决

  首先肯定了西尔维亚作为证人的身份。判决指出,西尔维亚在接受警

  方盘问时知

  道这是案件调查的一部份,因此她当时是以证人的身份叙述案发经过

  的。既然她

  是证人,就不能只在警察局提出对被告不利的证词,而且也应该出庭

  作证,让被

  告有机会与她对质。如若不然,检控方就不能在法庭上采纳西尔维亚

  的庭外证词

  。

  判决指出,华盛顿州政府在法庭上采纳西尔维亚的庭外证词

  ,违犯了宪法第6条修

  正案给予被告克罗福特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判决指出

  ,当有关各方对证词存在争

  议时,有必要让被告和证人在法庭上对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后,华盛顿州下级法院对克罗福特一案又

  重新进行了

  审理,克罗福特和华盛顿州政府达成诉讼交易,获得减刑。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具有重大意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4年就克罗福特一案做出判决

  ,再次确认了宪法第6条修正

  案所确立的被告有权在法庭上与证人对质的原则。

  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教授保罗。吉安内利指出,允许被告在法庭上和证人对质,对

  于处理很多家庭暴力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他说:

  “如果夫妻打架,妻子在事发后报告赶到的警察说,丈夫动手打了她

  ,但是在审

  讯时,或许是因为她和丈夫已经和好,或许是因为害怕丈夫日后报复

  妻子又拒绝

  出庭作证,这是很多家庭暴力案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

  。如果法庭把某人的庭外讲

  话作为证词对待,它就要对讲话者进行盘诘。”

  但是,保罗。吉安内利教授指出,如果某人因为发生家庭暴力事件而播打紧急呼救

  电话,他和接线员之间的谈话不能作为证词对待,因为这个谈话和接

  受警察盘问

  不一样,不是正式的证词。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费舍尔在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对克罗福

  特一案的判决

  时指出,这个案子重新确立了被告与证人对质的权利。他说:

  “这个判决的主要意义在于,它重新确立了宪法第6条修正案的本来

  面貌。过去2

  5年里,特别是克罗福特一案被判决之前,联邦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

  都在不同程度

  上允许检控方和政府把庭外证词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法官会这么说:只有检控官有权向证人提出问题,我的判断是

  ,这些证词是可

  靠的,被告不可能在审讯中对此提出有力的质疑,所以我决定采纳这

  些庭外证词

  。在很多案件中,被告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了。”

  *最高法院裁决亦澄清传闻证据规则*

  在克罗福特一案判决之前,全美各个司法管辖区都采用了传闻证据规

  则。一般情

  况下,传闻证据被排除在法庭的审讯之外,但是也有很多例外的情况

  ,其中一个

  例外是,如果州法庭裁决说,某一庭外证词是可靠的

  ,足以满足传闻证据规则例

  外情况的要求,那么这个证词也就足能满足宪法第6条修正案的要求

  。通俗地说就

  是,只要州法庭认为哪些庭外证词可以提交法庭,联邦最高法院也就

  不加以限制

  。

  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弗里德曼指出,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克罗福特一

  案的判决使这一切发生了改变。他说:

  “在这之前,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庭外证词如果可靠

  ,就可以作为证据被法庭

  采纳。这样一来,每个法庭往往自行判断某一庭外证词是否可靠

  。在克罗福特一

  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这种看待问题的方式是完全错误的

  ,因为宪法第6条

  修正案没有提到证词的可靠性,却提到了证人必须当着被告的面作证

  ,反过来说

  就是,在法庭的审讯过程中,被告有权与证人对质。”

  理查德。弗里德曼教授指出,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公开取证,让被告在法庭上与证人

  对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权。他说,这种做法可以避免国家机器对

  证人诱供或

  逼供的情况发生。他希望这个原则能够在世界各地得到普遍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