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证人权利靠什么?
据报道,广东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实行证人保护制度,将保护分为侦查中的保护、起诉中的保护和起诉后的保护三个阶段。对于因作证而可能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还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
目前,证人不作证是我国司法审判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诚然,证人不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心态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担心身份和作证行为被公开;有的是担心自己的证言对一方不利会导致自身和亲属遭到报复;有的是担心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有的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明哲保身的心态;有的是因为作证得不到任何补偿,担心会影响工作和收入……
这一切都使证人们在走向法庭时不得不思前想后、顾虑重重。
然而,对于司法审判来说,证人的作用又是非常重要的。在有些案件中,证人证言可能是惟一的或必不可少的证据。在有些案件中,证人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实际充当着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义士”的角色。可以这样说,证人是构筑司法公正的有利力量,它关系案件的公正判决,关系到人们对司法的信赖。
这些年来我们往往只强调证人的义务和责任,却忽视了证人的权利。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只是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没有对证人获得经济补偿、身份保密和人身财产保护等权利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当证人申请保护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这是证人拒绝作证的重要因素。证人拒绝作证不仅使得案件不能及时、准确、公正的审理,也将使办案成本大大增加,给刑事案件的侦破带来重重困难。只有像宝安区检察院那样,实行可行的证人保护措施,才能让每一个证人都能以安然的心态走上法庭,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