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责任期限的法律规定

  (一)抵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如下:

  1、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约定确定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2、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标题。须注明为《民事起诉状》。

  (二)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有两种情形:一为自然人的,一为法人的。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原告就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三)诉讼请求。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如有多项要求的,可以分项表述。

  (四)事实与理由。提出诉讼请求后,就要为其请求提供充足的依据。首先是摆事实。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和政策。

  (五)受诉法院。根据法院管辖、民事起诉状要写明受诉法院。

  (六)落款。末尾要有原告姓名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民事起诉状的递交时间。

  担保责任的除斥期间可以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