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能送养的五种情形

  摘要:法律规定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不能送养,包括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转送养的禁止。

  法律规定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不能送养:

  一、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此时无论生父母之间是否是夫妻关系,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其中一方不同意送养的,另一方不能送养。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允许单方送养。

  生父母在送养子女时,生父母的关系可能处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双方系夫妻关系;二是双方已离婚;三是双方这间未结过婚。将子女送他人抚养是一项改变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所赋予的,不因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对于有父母的儿童的送养,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其中一方单独将子女送他人抚养。

  二、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

  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四、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且愿意抚养的,不能送养。《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例如,父亲死亡母亲送养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如果母亲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祖父母愿意抚养的,母亲不能送养子女;如果祖父母不行使抚养权,就意味着祖父母放弃抚养权,母亲可以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五、转送养的禁止

  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收养法禁止转送养、再送养。这一精神体现在《收养法》第26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之中。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成立后,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未经收养人、送养人同意,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想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只有经过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回到原送养人处于行考虑。而原收养人不能成为送养人,把该儿童又送给他人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