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查封物,留置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3月份,曾某将其发生事故后的受损车辆交与我修理厂维修,产生费用3万元。之后我多次联系曾某清算费用,曾某不予支付,我对该车进行了留置并告知曾某。4月份,法院执行人员到我的修理厂扣押我所留置的车辆,我才得知,该车辆早已因曾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我能否要求先付清3万元的修理费?

  法官说法:查封的效力在于禁止债务人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但所有权仍属于债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承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此,曾某在使用被查封的车辆致车辆发生损失后,应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网友“逸鹏”作为修理方,在曾某不支付报酬时,有权对完成的成果进行留置。如果曾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对该车辆进行拍卖或变卖,网友可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