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定担保的类型

  依照担保产生的原因,担保可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所谓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有如下两种:

  1因房屋抵押而同时在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中产生的抵押权和因土地使用权抵押而同时在土地上房屋产生的抵押权。《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因此,因房屋抵押而导致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和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而导致其上房屋的抵押,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抵押当事人不能用合同的方式排除这两种法定抵押的适用,不能单独将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开来抵押。当事人签订的单独将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开抵押的合同无效。

  2留置权。留置的产生无须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当事人可以用约定来排除留置的适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也属于法定担保的一种。这里的承包人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就该建设工程协议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