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的独立性

  担保的独立性体现在担保合同的独立性。随着现代信用经济的发展,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内各种新类型担保方式不断出现,实践中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约定的形式也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合同。在实践中此种情形通常表现为国际担保业务中作为保函的特殊条款。保函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团体和个人应交易中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为担保该交易项下某种义务的履行或者责任的承担,而以其自身的信誉向交易的另一方作出一种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所谓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主要就是指保函中经常附加的一项特殊条款。

  2、约定有见索即付或者见单即付条款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这主要是指独立保证。独立保证包括见索即付独立保证和见单即付独立保证。见索即付独立保证是指独立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出具的,保证受益人凭索赔要求即可获得独立保证人付款的一种独立保证;见单即付独立保证是指,受益人在提出索赔请求时要向独立保证人提交独立保证合同规定的条件化单据,独立保证人在收到条件化单据并在形式上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要求的,无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保证金额的一种独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