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给股东担保的条件

  公司可以为他人或者股东提供担保,但应遵守特定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带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被禁止行为的主体是董事、经理,而非董事会;

  2、被禁止担保的主债务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3、用以担保的财产是公司的资产,如果以个人资产提供担保则不受限制;

  4、董事、经理违反上述规定提供担保的,在债权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