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证件以及证明委托书怎么写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证件有: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间等等。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程序如下:
1、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主管部门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3、房屋租赁申请经协调、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