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为借款作担保但未登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新华网北京10月19日电(陈实、燕宣)借款人以房产为借款作担保,并进行了公证。债权人认为这样的担保应该没有任何问题了。但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告诉他,没有经过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2003年10月17日,王里
(化名)与李向(化名)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李向向原告王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为了保证自己借出去的钱不会打“水漂”,王里想了一个万全之策,那就是要求李向提供担保。为此,李向找来两个担保人,分别以他们所有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这笔借款担保,随后还专门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时间一转眼过了两年,王里与李向的合同早就到期了,可李向却像“蒸发”了一样,始终没有踪迹,两个担保人也拒绝偿还这笔借款。王里心里着急,但手里的这份经过公证的担保合同,让他心中多少有些底气。王里把两个担保人告上了房山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法律责任。
没想到房山法院的判决让王里很是意外: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未能生效。因此,两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成立,王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办理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就涉案两套房产抵押事项进行了公示,但由于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仍然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