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设施抵押的禁止
社会公益设施是指社会公益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设施。《担保法》规定,禁止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设定抵押。这是由于以社会公益设施设定抵押,违反了公共利益,所以法律禁止将社会公益设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除了教育设施和医疗设施外,不得抵押的社会公益设施还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宫、敬老院、福利院等公益事业机关、团体内的设施。另外,国家机关法人的财产,如果是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生活等公共福利事业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因为,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生活设施用房或者其他财产,关系社会公共事业,一旦被作为抵押物处分,则直接影响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需要指出的是,机关法人的房产分为公益性用房,如办公楼和生活设施用房等;营利性用房,例如出租的临街铺面等。用于商业目的的营利性用房,可以作为抵押物。《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里必须注意的,这些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团体,只能用上述财产为其自身债务设定抵押,而不能为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否则抵押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