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6号
《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活动。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于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置,应当符合其所在区域、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四条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园林、财政、工商、价格等行政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制订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利用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在城市管理部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其位置使用权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六条拍卖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应当采用保留价现场公开竞拍的形式。保留价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第七条拍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的户外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参加竞买人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竞买人事前应当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办理交款手续,凭成交确认书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拍卖。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限应当扣除已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每年应当用不少于20%的广告位或者广告发布时间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二条自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之日起,户外广告位置连续空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户外广告位置空置期间,买受人应当发布临时公益广告。
第十三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实施拍卖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拍卖价款,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成本外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店招、店牌,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参与拍卖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