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199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不动产拍卖市场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不动产拍卖,由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负责进行。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是事业性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不动产拍卖业务。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活动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在深圳特区内的不动产拍卖,均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