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抵押登记制度的基本社会功能介绍

  保证期间按形成方式可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按保证的性质又可分为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一、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约定保证期间,即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且应当以文字形式明确表现出来。但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责任约定的实践中,有的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止,或早于主债务履行期,这类约定往往会造成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保证责任期限也届满,债权人来不及行使保证债权。有的约定保证责任较长,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两年。有的金融机构在制定贷款合同文本时,人为地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至主债务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时止”,目的是想把保证人长期“套”住。这类约定应认定为“约定不明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作了补充,强制适用的保证期间规定,即: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这样,既利于保证交易的安全,也利于保护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法定保证期间,严格来说应当是法律推定的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如我国《担保法》规定,法律推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于届满后6个月。

  关于保证期间的含义,如果仅从字面表达上理解,可以有两种含义:一是保证人就主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所发生的债务负保证责任,如约定保证人仅担保债务人在3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承担的债务。它的意义不是确定保证责任本身的期限,而是在保证金额上加以确定,即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二是保证人对已经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如某企业向银行贷款,还款期为8月31日,保证人愿意在10月31日前承担保证责任。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观察,该法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保证期间”概念的,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在上述两种含义上使用保证期间的概念,而且主债权的类型不同,保证期间的性质亦不同。如果是对现存债权的保证,而且此项债权的广度已经确定,将保证期间解释为对保证人债务的时间上的限制更为合理。如果担保的是未来的债权,就应当确定关于时间上的限制是适用于保证本身,还是在这个期间内产生的、应当加以担保的债权。因此,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期间的性质如何,必须通过对合同的解释予以解决。不过,本文不准备探讨这一合同解释的问题,而是限定研究的范围,仅讨论第二种意义的保证期间,即我国《担保法》使用的“保证期间”。

  关于保证期间的概念,几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均未作规定,我国《担保法》亦是如此。从目前的学术文献来看,关于保证期间的定义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从保证人的角度入手,认为保证期间是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二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入手,认为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责任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