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制执行公证书,法院直接可采用

  我市某典当公司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于2009年6月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谭某以其所持有的公司的95%的股权质押,向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2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合同》由我市某公司和公民黄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借款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被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

  在签订合同并由谭某在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典当公司按约向谭某支付了210万元借款,但谭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履行连带担保义务。作为债权人的典当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严格审查,并向债务人谭某和担保人某公司及公民黄某进行债务核对后,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典当公司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其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构可以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权人可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进行审核后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该执行证书等有关文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证事项最大的好处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节省了打官司的时间和精力,是债权人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效捷径。

  强制执行公证的用途极其广泛,如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均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