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引出官司公证处被索损失,原告被告展开激辨
5月16日上午,一起罕见的索赔官司在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官司的原告是两名普通公民,被告是北海市公证处。他们的纠纷,源于一份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起争议
事情最初是从一套遗产房屋开始的。
这套房屋的主人原是北海市渔业公司的一名退休职工,名叫覃文(化名),2005年1月因病去世。覃文终生未婚,晚年与侄女覃虹(化名)一起生活。他去世后,覃虹与男友李航(化名)将其安葬,并继续使用他名下的房屋。不久,覃虹与李航结婚,双双到南宁工作生活,他们将北海的房子委托给朋友照管。一年多后,他们得到消息:这套房子的主人已被悄悄更换。
新主人不是别人,而是覃文的生母吕老太。吕老太时年已91岁,远在鹿寨。得知覃文去世的消息后,吕老太委托他人向北海市公证处申请继承儿子的遗产。公证处于2005年9月作出一份《继承权公证书》,载明覃文生前未婚,无非婚生子女,无收养,其房屋应由母亲吕老太一人继承。吕老太拿着公证书,将房子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李航夫妇很震惊,他们立刻向北海市公证处递交申请,要求撤销这份公证书。理由有三:覃虹是覃文的养女,对房子有继承权;覃文生前已签协议将房子转让给李航,李航出过钱,是房产共有人;吕老太早年改嫁,覃文与弟弟覃武(化名,覃虹之父)在幼年时,就被父亲送给伯父收养,与吕老太的母子关系早已消除,吕老太无权继承。
但公证处复查后认为,他们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予以驳回。随后,李航夫妇又两次申请撤销公证书,均未有结果。
引来官司一串
自此,双方之间的官司拉开了序幕。先是吕老太起诉覃虹腾房,案子尚未有定论,覃虹夫妇又起诉吕老太争夺房屋产权。其间他们一度撤诉,后又以李航和覃文之弟覃武的名义,再次将吕老太告上法庭。这两起官司的一审均是吕老太胜诉,但二审均予以改判。
2007年7月31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之间的房产确权官司作出终审判决:覃文留下的这套房屋应该由弟弟覃武和李航共同享有所有权,其中覃武占四分之三,李航占四分之一,吕老太无权继承。
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是:吕老太早年改嫁后,覃文、覃武已与伯父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与吕老太的母子关系已消除,因此他的财产应该由弟弟覃武继承(其伯父已过世);覃文生前作价4万元将房子转让给李航,李航曾给过1万元,而继承人覃武又不反对他共享产权,因此他可以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此案判决生效后,吕老太起诉覃虹腾房的案子终审也跟着败诉了。不久,李航拿着终审判决书,将已过户到吕老太名下的房子,又过户到了自己和岳父覃武的名下。
状告公证处讨损失
两起官司都赢了,可李航却轻松不起来。粗粗一算,几起官司打下来,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各项加起来花费了近2万元钱。虽说数千元的诉讼费应该由败诉的吕老太承担,可吕老太今年已经93岁高龄,既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根本无力支付费用。
思前想后,李航认为这一连串的麻烦都是那份《继承权公证书》引起的。他想,如果没有那份公证书,吕老太根本没有机会将房子过户到她的名下,如果公证处肯撤销错误的公证书,也不会有后来的数起官司。于是今年初,李航又与岳父覃武联手,将北海市公证处告上法庭。他们要求公证处赔偿由官司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18160元,其中包括诉讼费4200元,律师费6600元,还有过户费、误工费等数千元。
5月16日上午,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海市公证处的廖刚强主任出庭应诉,其属下10余名工作人员前来旁听。
对于李航二人的诉讼请求,公证处认为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们认为,之前数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法院已判给吕老太承担,不该由他们出;律师是李航等人自愿花钱请的,并不是打官司必然产生的费用,法律对此也无明确规定;至于过户费等其他费用则更与此无关,不管打官司与否,只要李航等人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笔费用都必然会产生。退一步来说,即使没有这份公证书,李航等人也无法直接继承,因此他们不是直接继承人,他们的权利必须通过法院判决才能实现,由此产生费用是必然的。
公证处该不该为损失埋单?
那么,公证书与李航等人的损失之间究竟是否有因果关系?听完双方的意见后,法官要求双方围绕这个焦点问题举证。
李航一方的证据清单共有30余项,大意是:公证书导致他们一审败诉,终审判决推翻了公证处的内容,认为其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公证书是错误的,公证处再三拒绝撤销错误的公证书,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北海市公证处答辩说,公证书只是一份证明文件,是打官司的证据之一,是否采用是法官的权利,它并不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事实上,一审法院在定案时还采用了户籍档案等其他证据,不能简单地说是公证书导致他们败诉,把责任推到公证处头上。
公证处的廖主任指出,公证书是对还是错,应该看作出公证书的当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是否清楚,不能因为法院不采纳就认为它是错误的。这份公证书是2005年作出的,根据当时的调查结果,覃文没有结过婚,没有非婚生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他亲笔填写的《干部履历表》上,亲生母亲确为吕老太。李航说覃文生前已将房屋转让给他,但双方并未到房产部门登记;覃虹自称是覃文的养女,双方却未办过收养手续;至于覃文与其伯父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因两人均已过世,公证部门无权也无从查证。这些事实在当时都是不存在的,因此他们认定吕老太是儿子覃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并无过错。法院在后面作出的判决并不能否认当时的事实。
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孙小娟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