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单位如何
公证处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证明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直辖市、县(自治县,下同)、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我国的公证机关是以直辖市、市、县为基本单位,按地域设置的,一般一个基本单位内设一个公证处,称为“某某县(市)公证处”。
实践证明,我国公证机关的设置适合我国具体情况,是可行的,基本上满足了公民和法人日益增长的公证业务需要。到1991年底,全国共设立公证处2933个。
《公证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表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所设的司法行政机关,是该地区公证处的领导机关,所有的公证处,不论是市公证处,还是区、县公证处,都没有上下级关系,它们各自在所辖区范围内独立行使公证职权。各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公证机构是由公证人员构成的。《公证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
公证员是公证处的主要公证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公证事务。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一般认为,公证制度具有公益性、中立性、公证办理的直接原则等特点。在与其他证明活动(如私证、认证、签证、保证)或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比较的基础上,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下列两方面:
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公证证明不同于私证、认证、签证、保证等一般的证明,有其特殊性;
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公证法》第4条规定,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4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6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