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赠与房产公证变遗嘱公证,老人利益得保障

  近日,一位老人来到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公证。老人的老伴已去世,子女都已成家,由于子女们工作很忙,不能照顾老人的生活,就为他请了一位保姆。

  保姆把老人照顾得非常周到,时间长了两人有了感情,于是决定结婚。老人的子女得知后极力反对,子女和老人因此矛盾很大,老人一气之下就想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保姆。

  明白了老人的意图后,公证人员审查了老人带来的房产资料,得知该房产是单位集资房,是在老人的配偶去世后集资的,属于老人的个人财产,老人对此房产有处分权。公证人员认为老人若意气用事,草率地将房产赠与了现在的老伴,可能会影响到他的晚年生活,于是与老人聊起了家常,并提醒他说:“子女们虽然对您找老伴有意见,但他们出钱为您找保姆就证明他们还是很孝顺,只是暂时不能接受。您现在心里有气,觉得子女不支持您,就想将名下的财产赠给现在的老伴,但赠与公证一旦办理了,再办了房产过户手续,以后不但不能撤消,还会加深与子女的矛盾,如果现在的老伴在您晚年时不照顾您了,或是跟您离婚了,您的财产就无法收回了”。

  老人听了公证人员的话后,也觉得自已的想法欠考虑,公证人员建议老人写一份遗嘱,对自已的财产做交待,如果今后家庭关系发生了变化,还可以修改遗嘱,这样就可以使老人的晚年生活有保障、有依靠了。

  老人听了公证人员的话表示感谢,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遗嘱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