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前所买房屋被前夫卖掉,十年后得知状告前夫和公证处
沙坪坝区一女子自称婚前所买房屋被前夫卖掉,自己是在10年后才知道的,遂状告前夫和公证处,声称自己从没有委托卖过房,索赔50万元的损失。然而,司法鉴定出来的结果是,当年她曾在委托书上按过红手印的。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去年年初,42岁的吴某(化名)走出了服刑的看守所,2003年9月,她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来,因减刑被提前释放。
然而,吴某面临的却是有家不能回了。原来,她位于沙坪坝区的一套的房屋早已经是别人的了。吴某经过四处打听才得知,她的房屋早就在2003年年底被前夫给卖掉了。当时,吴某还没有和前夫魏某(化名)离婚。但吴某收集到的证据显示,2003年年底,前夫魏某拿着由沙坪坝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就把自己的房屋给卖掉了,而后不就双方就离婚了。
去年年底,吴某将前夫魏某和沙坪坝区公证处一并告到了沙坪坝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的房屋损失50万元。
吴某诉称,她当初并没有委托前夫魏某卖房。吴某认为,沙坪坝区公证处出具的是一份假的公证书,所以也该担责。
但在法庭上,魏某称,他卖房确实得到了吴某的委托才卖的。沙坪坝区公证处辩称,2003年的公证书系根据原告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法程序出具的,具有合法性。被告魏某在与原告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经公证的原告的委托书,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公证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开庭期间,根据吴某的申请,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公证书内容“吴某”签名处红色指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确系吴某所留。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吴某和魏某双方名义在2001年8月购买,而后在当年的11月,两人结婚,房产在取得房产证后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2003年年底,吴某委托魏某卖掉夫妻的名下房屋。而后在2005年1月,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认为被告魏某伙同被告沙坪坝区公证处出具虚假的公证书,导致其婚前个人财产坐落于沙坪坝区天陈路的房屋卖与他人,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于2003年12月19日通过公证委托被告魏某出售了房屋及办理相关手续。除此之外,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魏某伙同被告沙坪坝区公证处出具虚假的公证书,并因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