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伪造票据是一种违法行为,伪造票据需要承担以下三种法律后果:

  一、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

  对于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伪造人是否应该承担票据上责任?由于在我国票据法上,确定票据责任时所采用的原则,是签章人负责原则。对于票据的伪造人来说,由于其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在票据外观上来看,票据乃至票据行为,均与伪造人无关。根据票据法所采取的严格要式行为,须由行为人签名,以示负责的法理,伪造人自身作为票据签章以外的第三人,当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同样,当伪造人伪造背书时,追索人也不能依伪造背书的票据,对伪造请求偿还票据金额。明显的,不要求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会有利于伪造人,而使合法持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从基于保护善意持票人、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国外有关票据伪造的判例上,已经开始承认对票据伪造人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而确认由伪造人直接承担票据责任。

  而按我国票据法,构成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以承担票据责任的,至少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表明代理关系,第二是没有代理权,第三是以代理人名义签章。而票据伪造人同票据法规定的无权代理人相比,仅在没有代理权这点上是一致的,尚缺乏其他两个条件,最为关键的仍然是票据上签章: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的基础,在于其本人已在票据上完成签章,而票据伪造人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所以,从票据法的原则来说,只要伪造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任何表示,就不能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从而也就无法承担任何票据上责任。

  二、票据伪造的民事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因伪造人的票据伪造行为而使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当然得依民法的规定,要求伪造人进行损害赔偿。在伪造人伪造出票时,持票人依该伪造票据不能获得承兑和付款,也不能向被伪造的出票人进行追索,肯定发生持票人的财产损害,伪造人应当就其所受损害,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在伪造人为出票行为的伪造,而付款人或承兑人对该伪造票据承担了付款责任时,由于被伪造的出票人并未委托其付款,对于已经付款的付款人和承兑人来说,基于伪造票据付款而发生的损失不可能从被伪造的出票人得到补偿,伪造人就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法律赋予被伪造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况下,通常,伪造人对被伪造人并不造成直接的财产上损害。

  票据伪造能够对被伪造人造成损害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伪造人依伪造票据承兑了付款,例如被伪造人的代理付款银行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伪造票据代替被伪造人进行了支付;另一种则是被伪造人原为票据权利人,而伪造人假冒其名义,将其票据权利转让,从而造成被伪造人财产上损害。在这两种情况下,伪造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是民事责任的性质有所不同而已。

  三、票据伪造的刑事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103条规定,伪造票据或者故意使用伪造的票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汇票、本票、支票的,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无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票据法规定的当当事人有票据伪造的情况出现时,应当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内容。票据伪造是票据法明文规定不允许做的票据行为,一旦伪造票据,不仅票据无效,而且还有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