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独立有效

  解决争议条款,又称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是相对于设定合同当事人具体债权债务关系的实体条款而言的,指当事人之间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就关于如何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办法、适用法律、受诉法院选择等内容而作特别约定的合同条款。按其具体内容,解决争议条款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则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不能诉诸法院。

  (二)选择受诉法院条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法院管辖。

  (三)法律适用条款。对某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当事人可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四)协商条款。当事人可约定在诉前采取协商、调解、申诉等方式解决争议,但此类约定无排除诉权的效力。

  解决争议条款的最大特点即在于它的独立性,其含义有二:

  一方面,就主合同因素对解决争议条款效力的影响而言,尽管解决争议条款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此条款与它所从属的主合同实质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如果争议涉及主合同是否存在及其有效性问题,或者主合同被撤销、解除、变更、终止及失效,解决争议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不因为主合同无效或失效而当然无效或失效。

  另一方面,就解决争议条款因素对主合同效力的影响而言,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解决争议条款一般不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因而如果解决争议条款不成立,无效或失效,亦不影响主合同之效力。

  在现代各国合同立法与实践上,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已得到广泛承认,有关国际商事合同和仲裁的国际公约也普遍接受了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立法原则。但是,在具体制度内容上,各国立法又表现出若干差异。

  一般而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相应的解决方式作为合同的条款,这就分别形成了合同中的以协商或者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仲裁条款和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等。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里所说的“独立存在”是指解决争议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其不仅不会因为合同发生争议、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因此得以实施。

  1、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

  2、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

  3、诉讼管辖约定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