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员工无固定期无端被辞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1万

  连续工作近13年,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工人胡某却等到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广东佛山中院日前判决单位违法,应支付胡某赔偿金11万多元。

  胡某自1995年3月31日开始,共计13年工作在佛山马达公司。直到2008年1月28日,马达公司以合同期至2008年2月17日到期为由向胡某发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胡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年终奖等共计15万多元。由于劳动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结果对胡某不利,胡某遂向佛山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级法院认为,胡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近1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马达公司没有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征询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合同,而是直接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单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其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据此,佛山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马达公司向胡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万多元。

  佛山中级法院民四庭负责人表示: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佛山市首例因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用人单位不能主动为劳动者做出选择,否则即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闫晓光通讯员张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