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的债权,为何难保障?
面对手持的两份证据材料,丰顺县汤坑镇居民徐某花感到困惑不已,别人将债权转让给她,她向丰顺法院起诉债务人后,法院法官却动员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何受让的债权难保障呢?在丰顺法官的明法释理下,徐某花感慨万千。
2000年6月份,一位久未见面的好友陈某华找到徐某花,要求其代为引荐一下看看谁家有钱借给他周转做生意,承诺月利率为4%;此后,徐某花便与陈某华一起找到邻居徐某民、徐某龙,由徐某花作口头担保,陈某华分别向徐某民、徐某龙借到人民币2万元、4万元,并约定2000年8月24日还清借款。不料,还款期限到后,债务人陈某华无力还款并玩起了“躲猫猫”,多次追讨未果,邻居徐某民、徐某龙便找到徐某花要求偿还借款,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本是好邻居闹得不欢而散,徐某花感到心烦意乱。在徐某花付2万元给徐某龙后,徐某龙便写下收条并将债权转让给徐某花。为解决邻居多次纠缠的追债问题,2010年6月30日徐某花向丰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华偿还其借款6万元和利息。
由于原先提交的一份借条上写明:徐某民借款4万元给陈某华,徐某龙借款2万元给陈某华,并且有陈某华本人的签名;而原告徐某华本人并未直接与被告产生任何借贷关系,对此借款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另外有一份徐某龙把自己与陈某华2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本案的原告徐某花的材料。根据其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徐某花与徐某龙之间属于债权转让关系。但《合同法》第80条第1款中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文中的规定可以看出通知是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在本案中,徐某花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徐某龙已履行了对债务人陈某华的通知义务。而更为巧合的是,徐某龙又已死亡,因此难以补足证据。故本案主审法官从节省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动员原告撤回起诉是正确的。
通过此案,法官提醒人们,为什么社会上那么多借款难以追回?作中间人引荐借款却身陷囹圄、进退两难?这不能不引人沉思。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交往的日益频繁,一些游资、民间资金的去向如何引导和规范,值得我们探索。一些心存歪念、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总是利用一些人迫切赚钱、贪图小利的浮躁心理,放下“高利”的诱饵来引人上钩。在此,法官告诫人们应慎重借贷,保持清醒的头脑,考虑对方的资信和偿还能力,或让对方提供抵押、质押等,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最好先咨询一下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士,切莫贪图一时高利,导致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