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司制度诉求赔偿金
回顾案件
员工乘“黑车”被开除
2007年11月5日,李志刚进入万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工作,同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志刚从事设备维护工程师工作,月工资为2542元,期限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6日止。
2008年9月8日,万盛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通过了“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处分”的决议,并写进了单位制定的《宿舍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3日轮到李志刚休息,上午10时许,他在路边等出租车,一辆“黑车”开了过来,李志刚没有多想就上了车。回到万盛公司宿舍,警卫人员看到李志刚乘坐的是“黑车”,马上根据公司的规定记录在案,并报告了主管人员。
1周后,万盛公司以“李志刚违反公司规定,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开除的依据是否合法
坐了一回“黑车”就被万盛公司炒鱿鱼,李志刚万分委屈,觉得自己的工作并没有失职之处,公司仅以“乘坐非法营运车”为由炒他鱿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6月,李志刚申请劳动仲裁,请依法裁决万盛公司付给他经济赔偿金7800元。
2009年7月27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了李志刚的请求。1个月后,李志刚不服,一纸诉状递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09年9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万盛公司与李志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李志刚认为,万盛公司没有权利禁止员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对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公司无权干涉。事发当日是他的休息时间,他不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他有违法行为,也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而不是单位,所以万盛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万盛公司认为,“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处分”的规定,是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写进《宿舍管理办法》的,对万盛公司的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李志刚乘坐“黑车”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故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李志刚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公司给他下发了“离职通知单”,并完善了后续的离职及退工备案手续,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