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后拿借条复印件又起诉
近日,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一起重复使用借条起诉还款的案件,原告陈某2008年起多次借钱给谢某,却只收到后者4条借条,事后陈某将4张借条诉至法院并获得胜诉,陈某认为谢某未还清债务,于是将4条借条的复印件再起诉至法院,案件被驳回。
人民调解协议复印件引怀疑
近日,陈某持一纸《人民调解协议》和4张借条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诉称谢某于2008年期间先后多次向她借款,但仅就其中的4笔借款出具了借条,之后谢某一直拒绝还款,双方遂产生纠纷。后经双方所在石排镇某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双方事后反悔,故协议内容一直未得到履行。
庭审中,陈某未能向法庭出示《人民调解协议》和借条的原件,该细节引起法庭注意。
庭审结束后,法院到村会委进行调查。原来,在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再次引发矛盾,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撤销协议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双方的意思撤销协议后,为慎重起见,委员会收回协议书原件并予以销毁,仅将协议书的复印件及4份欠条复印件附卷存档。
村委会还称,事后陈某已就4张借条向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现在陈某又凭《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夫妇还款。
调解曾反悔协议已失效
争议焦点
双方反悔,《人民调解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法官告诉笔者,要分析上述问题,首先要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2011年,我国《人民调解法》正式生效,但本案事实发生在2008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案件应适用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允许反悔,并且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在,双方调解后均反悔,且陈某已就4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获得胜诉,又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借款关系,原来的人民调解协议自然已失效,失去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故法院驳回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调解加司法确认才有保障
法官解读
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允许其中一方当事人随意反悔,并且在反悔后人民调解协议自然失去效力,极大挫伤和削弱了人民调解作用。
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改变了这一现状。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更强的效力,不再允许其中一方当事人随意反悔,但是人民调解协议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又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后可通过司法确认的形式获得更高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