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索要欠款却遭拒绝,施工方欠款承建商要清偿

  给我市一楼盘供应钢材的郭先生,每次送货收到的欠条都由项目部副经理吴又堂(化名)签名。由于吴又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控制,郭先生只得向楼盘承建商索要175万元欠款,却遭拒绝。法院认定承建商当时与吴又堂所签的承包合同实际为挂靠关系,判决该承建商负担债务补充清偿责任。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此案。

  郭先生是广州市天河区五山一家建材营业部的业主。从2005年5月至7月,他分9次向我市一建筑工地供应钢材。期间,该项目承建商天乐公司(化名)先期支付了10万元货款,其余的175万元货款则由该项目副经理吴又堂签下欠条。

  然而,2005年11月10日,吴又堂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至今未有处理结果。一直没有拿到货款的郭先生只得向楼盘承建商索要货款。

  庭审中,天乐公司称,早在2004年11月16日,该公司与吴又堂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天乐公司将承接的上述工程交由吴又堂承包管理,其中载明,吴又堂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包括工程范围以外)的一切债权债务,以及触犯法律的行为等均由其自行承担和处理,与天乐公司无关,所以,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吴又堂的合同中,还约定“吴又堂对外经营活动,必须向天乐公司知会,并征得天乐公司授权。管理费由吴又堂按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5%上缴给天乐公司。”据此可以认定,双方的关系并非承包关系,而是属于挂靠关系,即吴又堂是以天乐公司的名义从事该案交易,故天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依法应对该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