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秦州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一起合同纠纷案

  近日,秦州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最终依法裁决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为辞职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50元。

  据了解,此案当事人高女士50岁,2007年7月受聘于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工作,该餐饮公司一直没有为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三个月,合同期满后,该餐饮公司以高女士临近退休为由,拒绝和高女士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高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提出辞职,并向秦州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公司补交本人2007年7月―2014年3月的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63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450元。

  秦州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仲裁庭调查查明:高女士与该餐饮公司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没有异议,劳动关系应当从2007年7月起算,餐饮公司未按规定给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事实清楚。其次,餐饮公司因档案管理不善,丢失了与高女士2007年签订的合同,为此高女士提出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仲裁庭经过调查后认为,高女士应按法律规定在受聘一年之内申请此项仲裁,由于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法律规定,驳回了高女士要求支付双倍劳动工资的请求。此外,按照用人单位在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仲裁庭最终依法裁决:该餐饮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给高女士办理社会保险,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