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可否申请撤销

  问:2008年1月,某厂向某公司借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15‰,并以该厂的资产抵押。前不久,该厂与他人签订协议,低价转让了其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合格证、产品批准文号、商品使用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公司提出异议,该厂则认为所转让的仅仅是无形资产,与债务抵押没有关系,且其他动产或不动产都没有发生转移,公司无权干涉。该公司找到受让人说明情况,但受让人称知道这些情况,但认为与自己无关,对公司的说明不予理睬。据了解,该厂的行为已导致其自身资不抵债了,该厂实际上是在逃避债务。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其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

  答:某厂的行为侵害了某公司的利益,作为债权人该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转让协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关键在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失去偿还能力。

  从本案看来,该公司具备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首先,虽然某厂转让的仅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合格证、产品批准文号、商品使用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无形资产,且这些无形资产不是看得到、摸得着的现实资产,不具有流动性,但这并非是无价值的资产,只要为特定主体所有,同样有经济价值,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资产。其转让明显降低了某厂的现有财产价值,更何况这种行为还将进一步导致某厂不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及能力,财产将进一步减少。

  其次,该厂的目的是逃避债务,而受让人明知却不予理睬,表明他们低价转让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最后,该厂行为的结果已导致其自身资不抵债,致使无法清偿你公司的债务。因此,你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厂与受让方的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