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时切伤右手指经仲裁调解获赔4.7万元
2012年,环翠区某公司职工江师傅在工作被切伤右手中指,事后他希望能够获得相应工伤待遇,但所在公司不仅不愿支付,也不让他辞职。在环翠区劳动仲裁院多次调解后,江师傅于昨日领到了47000元补偿金。
2012年11月,江师傅到环翠区某公司从事机件加工工作。当年12月20日,他在工作时右手手指不慎被机件切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江师傅多次找单位索要工伤待遇,但公司只同意支付江师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希望他继续在公司上班。无奈之下,江师傅到环翠区劳动仲裁院申请了劳动仲裁。
江师傅表示,因为他在工作中受了伤,且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不愿意还在该公司上班,希望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相应工伤待遇。而公司方面则表示,江师傅是刚到公司上班没多久,是一名技术工人,因此希望能留住他。与此同时,公司方面认为,如果江师傅辞职,公司要因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承担所有补偿,所以他们坚持不让江师傅辞职,且只愿意支付江师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环翠区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江师傅与公司达成一致:公司一次性支付江师傅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7000元。